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5315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11671號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2條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前二項契約,應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