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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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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得以其出借券源按「證券借貸專戶撥券予其自營及期貨部門撥入帳號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一),撥入表列之證券交易帳號,供其自營及期貨部門因應不同之業務需求。
附表一-證券借貸專戶撥券予其自營及期貨部門撥入帳號注意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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