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6482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股票登錄一般板為櫃檯買賣者,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登錄一般板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發行人之簡式「檢查表」,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但評估當月未有簡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簡式「檢查表」。
  2.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申請上櫃前應至少申報二個月份發行人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詳式)」(以下簡稱詳式「檢查表」,附表一之一),且須持續於每月月底前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函報本中心,至發行人上櫃掛牌時為止。自發行人申請上櫃日起,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評估當月未有詳式「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者,僅須申報檢查結果,得免申報及書面函報詳式「檢查表」。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報詳式「檢查表」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4.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遇有「檢查表」所列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立即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另於申報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正式發函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通報。
  5.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依本準則製作「檢查表」時,應依所列檢查項目及評估期間,取具相關資料以執行查核程序,並詳實填具查核結果,連同相關工作底稿彙集成冊後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第四章 登錄費用
  1.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繳交股票櫃檯買賣登錄處理費新臺幣二萬元,但發行人申請自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及股票已登錄在櫃檯買賣者申報其發行之新股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2. 發行人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案經本中心總收文簽收後,其所繳交之登錄處理費,概不退還。
  1.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2.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1. 發行人股票初次登錄為櫃檯買賣及其後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當年度之費用,依前條規定之費率標準按其櫃檯買賣之月份,依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但發行人屬登錄戰略新板轉至一般板者,轉板當年度免再計收轉板後初次登錄一般板之櫃檯買賣費用。
  2. 前項費用發行人應於與本中心簽訂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及其後申報增資新股櫃檯買賣時繳交。
  1. 增資新股之櫃檯買賣費用,自其開始櫃檯買賣之次年度起,與原已櫃檯買賣之股票合併依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標準計收。
  1. 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
  2. 發行人之股票經終止櫃檯買賣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終止櫃檯買賣者外,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
  1. 發行人應向本中心繳交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費用,其費率依下列標準定之:
                                                            

    櫃檯買賣股票總股數

    每年費用速算

    三仟萬股以下

    每十萬股收取二百元

    超過三仟萬股至五仟萬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仟萬股至一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一百元

    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五十元

    超過二億股至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二十五元

    超過三億股部分

    每十萬股收取十二五元

  2. 前項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計收。發行人應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本中心繳交該年度之股票櫃檯買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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