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經客戶指示,以交割專戶辦理下列各款業務款項之收付,並以新臺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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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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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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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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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購(售)權證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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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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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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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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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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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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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富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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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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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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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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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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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