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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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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160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111年12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14346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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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一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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