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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139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26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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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下列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者,應簽具風險預告書,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一、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四、非投資等級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經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之受益憑證。
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時,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委託人首次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時,應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委託人詳讀並簽署。
前項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本公司另訂之。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適用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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