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021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110年10月18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受託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1. 一、受託人於參加人處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稱信託專戶):
      1. (一)受託人填具「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及「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具信託契約影本(受託人為信託業時檢具簡式約款)及稅務機關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參加人申請開設信託專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帳號、戶別(證券商戶別02、發行人戶別43)、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務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公益信託者無需操作此交易),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之戶名。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2. 2、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3. 3、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3: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 4、操作「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2. 二、受託人為信託業於參加人處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以下稱綜合信託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時(如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集合性質信託資金),受託人及參加人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及之2作業方式辦理,惟參加人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179,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專案核准者無需操作此交易)時,輸入之戶名為「○○○綜合信託專戶」。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3. 三、受託人為信託業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1. (一)受託人需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參加人,受託人為保管機構,且已成為本公司參加人者得不另行簽約。
      2. (二)受託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依第一款之作業方式,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專戶(戶別90)或依前款之作業方式,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戶別90,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0),完成相關帳戶開設後,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商申請開設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3. (三)證券商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156),輸入帳號、戶別(戶別91,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1)、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捐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2、操作「信託相關資料建檔調整」交易(交易代號540,處理類別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4. 四、受託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另檢具同意書委由一人代表辦理開戶及相關權利之行使。
  1.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信託轉帳作業:
    1. 一、委託人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具信託契約或遺囑影本及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受益人為委託人時免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信託轉帳。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參加人另應輸入緩課/緩繳類別。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非委託人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事宜。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出帳戶為信託專戶之委託人所有,或轉入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本公司確認受益人為委託人,且轉入帳戶非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1. 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參加人申請將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受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員工擇定延緩繳納所得稅者,受託人應申請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參加人應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06S)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解除限制註記後,始得辦理。
    3.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受益人所有,或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為委託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2.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人應於股票撥入員工之一般保管帳戶後,通知發行人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辦理員工緩繳股票之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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