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最近一次經依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發布處置,且其處置原因僅有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當日再次達前項標準時,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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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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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五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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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前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