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00502162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第10點;增訂第14點,並自110年8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35783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7
  1. 通訊與作業管理(CC-17000)
    1. (1)網路安全管理(CC-17010,適用網際網路下單證券商,另a、b、e項並適用於所有證券商,每月查核)
      1. a.網路系統安全評估:
        1. (a)應定期評估自身網路系統安全(例如: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瀏覽器、防火牆及防毒版本等),並留存相關紀錄。
        2. (b)定期或適時修補網路運作環境及作業系統之安全漏洞(含伺服器、攜帶型、個人端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並留存相關文件。
        3. (c)有關電腦網路安全(如資訊安全政策宣導、防範網路駭客入侵事件、電腦防毒等)之事項應隨時對內部公告。
        4. (d)各電腦主機、重要軟硬體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5. (e)公司網路應依用途區分為DMZ、營運環境、測試環境及其他環境,並有適當區隔機制(如防火牆、虛擬區域網路、實體隔離等)。
        6. (f)個人資料及機敏資料應存放於安全的網路區域,不得存放於網際網路等區域。
        7. (g)系統應僅開啟必要之服務及程式,未使用之服務功能應關閉。
        8. (h)公司應建立遠端連線管理辦法,對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至公司內部作業進行控管,留存相關維護紀錄並由權責主管定期覆核。
        9. (i)公司應防止未經授權設備使用內部網路。
      2. b.防火牆之安全管理:
        1. (a)應建立防火牆。
        2. (b)防火牆應有專人管理。
        3. (c)防火牆進出紀錄及其備份應至少保存三年。
        4. (d)重要網站及伺服器系統(如網路下單系統等)應以防火牆與外部網際網路隔離。
        5. (e)防火牆系統之設定應經權責主管之核准。
        6. (f)公司應每年定期檢視並維護防火牆存取控管設定,並留存相關檢視紀錄。
        7. (g)公司交易相關網路直接連線之設備應避免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3. c.網路傳輸及連線安全管理:
        1. (a)網路下單畫面應採加密方式(例如:SSL)處理。
        2. (b)公司應每日針對核心系統之帳號登入失敗紀錄、非客戶帳號登入嘗試紀錄等進行監控及分析,並留存相關紀錄。
        3. (c)公司提供網路下單服務,應於網路下單登入時採多因子認證方式(例如:下單憑證、綁定裝置、OTP、生物辨識等機制),以確保為客戶本人登入。
      4. d.CA認證與憑證管理:
        1. (a)網路下單證券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
        2. (b)網路下單證券商應全面使用認證機制。
      5. e.電腦病毒及惡意軟體之防範:
        1. (a)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程式及病毒碼。
        2. (b)應定期對電腦系統及資料儲存媒體進行病毒掃瞄(含電子郵件)。
        3. (c)防毒應涵蓋個人端(含攜帶型及營業處所內供投資人共用之電腦等)及網路伺服器端電腦。
        4. (d)勿開啟來歷不明之電子郵件,對於電子郵件中帶有執行檔之附件,尤應特別小心開啟。
        5. (e)為防範電腦病毒擴散,影響電腦安全,公司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安全相關規定及建立郵件過濾機制。
        6. (f)公司應建立上網管制措施,以避免下載惡意程式。
        7. (g)公司應偵測釣魚網站及惡意網站連結並提醒客戶防範網路釣魚。
        8. (h)公司宜每年定期辦理社交工程演練,並對誤開啟信件或連結之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並留存相關紀錄。
      6. f.網路下單系統功能檢查:
        1. (a)應定期檢查網路下單系統提供之功能,並留存紀錄。
        2. (b)應就網路下單系統偵測網頁與程式異動、記錄並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7. g.公司提供API服務規範:公司提供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之申請流程、核可標準及相關控管配套措施相關作業,應依「證券商受理客戶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服務作業規範」辦理。
      8. h.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
        公司提供網際網路下單業務時,兼顧客戶服務品質,應訂定網際網路下單服務品質相關標準,並應包含下列重點如:交易之安全性、交易之穩定及友善、提供客戶服務。
      9. i.網路攻擊防護機制導入及安全性檢測
        1. (a)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對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核心系統辦理滲透測試,並依測試結果進行改善。(111年1月底生效)
        2. (b)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資通安全健診(應含網路架構檢視、網路惡意活動檢視、使用者端電腦惡意活動檢視、伺服器主機惡意活動檢視、目錄伺服器設定及防火牆連線設定檢視)。(112年1月底生效)
        3. (c)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應含括事件收集、異常分析、偵測攻擊並判斷攻擊行為)(112年1月底生效)
        4. (d)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建立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112年1月底生效)
        5. (e)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設置應用程式防火牆。(112年1月底生效)
        6. (f)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禦措施。(112年1月底生效)
    2. (2)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CC-17020,半年查核)
      1. a.電腦設備之管理:
        為確定電腦設備維護內容,應與廠商訂有書面維護契約,做完維護時應留存維護紀錄並由資訊單位派人會同廠商維護人員共同檢查。
      2. b.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
        1. (a)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及使用權限設定應經有關主管核示,並由系統管理人員執行。
        2. (b)電腦系統檔案異動前後皆有完善之備份處理措施。
        3. (c)公司應建立系統最高權限帳號管理辦法(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如需使用最高權限帳號時須取得權責主管同意,並留存相關紀錄。
        4. (d)公司應建立並落實個人電腦、伺服器及網路通訊設備之安全性組態基準(如密碼長度、更新期限等)。
        5. (e)公司透過網際網路使用管理帳號登入重要系統時,應採用多因子認證機制。
      3. c.電腦媒體之安全管理:
        1. (a)重要軟體及其文件、清冊應抄錄備份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2. (b)重要之備份檔案及軟體若儲存於與電腦中心同一建築物內,應鎖存於防火之房間或防火且防震之防火櫃中。
        3. (c)存放備份資料之儲存媒體,應於其標籤上註明存放資料之名稱及保存期限。
        4. (d)應建立機密性及敏感性資料媒體之相關處理程序,防止資料洩露或不當使用。
        5. (e)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4. d.電腦操作管理:
        1. (a)操作人員應確實依規定操作程序執行。
        2. (b)操作日誌應詳實記載並逐日經主管核驗,操作人員不可與主管為同一人。
        3. (c)系統主控台所留存之紀錄,應經專人檢查訊息內容且定期送主管核驗。
      5. e.證券經紀商應配備經營業務所需、且有適足容量之電腦系統。
      6. f.證券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
  1. 8
  1. 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 (1)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遵守。
    2. (2)權限管理:
      1.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2.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3.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4.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5.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6.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3. (3)密碼管理:
      1.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2. b.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
      3. c.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序,方可再次使用系統。
      4.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身分無關。(本項不適用採自行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條之方式)
      5.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應予中斷連線。
      6. f.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6個字元(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進行管控,及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7.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如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1234)之帳號密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8. h.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公司得以一般或自訂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1. (a)採一般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應傳送OTP(One Time Password)密碼至客戶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及將加密後之電子密碼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客戶留存之電子信箱,此流程相關系統紀錄應留存。
        2. (b)採自訂交付電子密碼條方式,應訂定交付電子式交易密碼之作業程序及安全控管機制,並辨認電子式交易密碼交付對象為本人及留存相關紀錄。
    4. (4)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1.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或其網址等事項。
      2.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3.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三年。
    5. (5)資料輸入管理:
      1.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輸入或修改。
      2.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3.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存放。
      4.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5.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
      6.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7.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料。
      8. h.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管理情形。
      9.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10. j.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6. (6)資料輸出管理:
      1.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2.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3. c.投資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SSL)。
      4. d.電子式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以電子郵件執行成交回報之傳輸,公司對姓名、帳號及信用帳號等機敏資訊,應依「機敏資訊類型及隱匿之具體作法原則」辦理。
  1. 10
  1. 營運持續管理(CC-20000,半年查核)
    1. (1)故障復原程序(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應明確訂定,並製成文件。
    2. (2)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3)證券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
    4. (4)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業務及其衝擊影響分析,再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111年1月底生效)
    5. (5)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6)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者,應立即函報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轉陳主管機關。
    7. (7)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1. 14
  1. 主機共置(Co_Location)服務管理(CC-23000,適用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之證券商,月或半年查核)
    1. (1)設備等資產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及留存紀錄(半年查核)。
    2. (2)配合定期盤點主機共置機房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半年查核)。
    3. (3)公司放置於主機共置機房之軟體、硬體設備應依「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規定,具備完善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並落實執行(月或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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