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向一般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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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槓桿交易商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含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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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槓桿交易商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後,得經客戶逐次簽署書面同意未來就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得免依前項規定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及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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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槓桿交易商對同一客戶於同日交易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時,得免重覆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