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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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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0001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增訂第1條之1、第17條之1條文,自110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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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期信事業)依規定送交本公司之申請書件採電子方式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憑證。
第2條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須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並留存印鑑,憑以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相關作業。
第3條
投信事業為首次募集發行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採由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者,應由證券商申請將有價證券組合撥入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投信事業申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有價證券組合撥入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具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成立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投信事業,投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前項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第5條
投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行國外成分證券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期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具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成立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於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數額通知其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保管機構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第五章之一 分割及反分割作業
第17-1條
投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期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具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四、分割或反分割換發公告。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4:ETF分割或5:ETF反分割),於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數額通知其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4:ETF分割或5:ETF反分割),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保管機構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辦理扣帳,及將分割或反分割後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第20條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資產交換、結構型商品實物履約及議約型權證實物履約)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轉入資料。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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