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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31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352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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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暨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項所規定「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係指股權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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