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應依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資訊費,經營規模之衡量以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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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附表二資訊費計算標準如下:
以「數據專線(含撥接線路)、有線電視纜線或虛擬專用網路(VPN)」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按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台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資訊費。
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揭示用途者,按資訊用戶戶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資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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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繳付資訊費,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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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至5,000戶,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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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1戶(含)以上每增加1戶,每月收費新台幣壹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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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4,000分鐘換算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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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資訊用戶戶數之計算應包括證券商及期貨商網站使用之用戶,證券商網站之用戶數量以「成交戶數」計算;其餘部分以「使用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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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二十萬戶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費;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達二十萬戶(含)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費。
若證券商網站資訊經由資訊公司提供,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戶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資訊費,「非自動更新」部分不予計收。
「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更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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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依所合作之行動電話業者家數,以每家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資訊費,但經營該項業務之資訊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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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有線電視固定時間翻頁式」方式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資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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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證券語音」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其計算標準依資訊用戶使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繳付資訊費,經營該項業務之資訊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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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於有線網路或行動電話等無線網路,使用智慧型網路電視、智慧型手機、平板或個人電腦等載具,得以同一帳戶於各載具轉換提供交易資訊者,計算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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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壹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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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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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收費標準所列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以外者,其收費標準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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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依本收費標準(二)1及2繳交資訊費且用戶加總未逾100戶者,得選擇二者合併計算,並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交資訊費;每月應繳資訊費用為固定金額新台幣六萬元之外國資訊公司,應預繳一年資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