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00205 10號函修正發布第105條、第109條、第13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8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165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第一百零五條結算會員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依下列順序支應:
    1. 一、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
    2. 二、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3. 三、本公司賠償準備金。
    4. 四、其他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5. 五、其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所定比例及分擔金額上限分擔。
    6. 六、經其他結算會員共同分擔後不足之金額,由本公司支應之。
  2. 前項第五款所稱分擔金額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冷靜期間內僅單一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2. 二、於冷靜期間內多家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三百為限。
  3. 前項所稱冷靜期間係指單一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之期間,於該次冷靜期間結束前,遇其他結算會員違約時,則以最後發生之結算會員違約日為基準,再延續二十個交易日,為冷靜期間之終止日。
  4.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發生之支應金,均得向違約結算會員追償。
  1. 交割結算基金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支應時,各結算會員分擔之金額以所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為限,其分擔比例由本公司訂定。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結算交割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1. 一、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本公司所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足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所規定者。
    3. 三、於受託結算前未先向委託之期貨商收取保證金。
    4. 四、不履行本公司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分擔金額。
    5. 五、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6. 六、違反結算交割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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