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6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17200號 令修正發布第24條格式六~十二

異動條文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1. 一、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3.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4.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5.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6.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7.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8.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9.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10.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11.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12.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13. 十三、金融債券之發行。
    14. 十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15. 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16.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17.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18. 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19. 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20. 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表使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21. 二十一、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22. 二十二、部門財務資訊。
    23. 二十三、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24. 二十四、金融工具應依格式B揭露貼現及放款暨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25. 二十五、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第九號之規定揭露。
    26. 二十六、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銀行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27. 二十七、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28. 二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29. 二十九、銀行財務報告應揭露資產品質、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授信風險集中情形、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及新臺幣及美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格式C至H)
    30. 三十、資本適足性。(格式I)
    31. 三十一、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32. 三十二、銀行之子公司持有銀行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33. 三十三、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34. 三十四、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35. 三十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36. 三十六、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37. 三十七、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1.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1.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1.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 (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 (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4. (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5.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6. (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J)
      7. (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8. (八)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K)
      9. (九)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2.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3.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1. 銀行除依格式N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1.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1.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1.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2.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3.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4.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1. 銀行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2.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1.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
      1.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五~一)(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三)
      2.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六~一)
      3.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六~二)
      4.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表。(格式六~三)(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四)
      5.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四)(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五~五)(六)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五~六)
      6. (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六~五)
      7. (六)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債務工具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六)
      8. (七)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明細表。(格式六~七)
      9. (七)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七)
      10. (八)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五~八)
      11.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八)
      12.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六~九)(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收益明細表。(格式六~十)(十一)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13. (九)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明細表。(格式五~九)(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一)(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五~十二)(十三)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三)(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四)(十五)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五)(十六)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六)(十七)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七)(十八)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八)(十九)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十九)(二十)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二十一)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一)(二十二)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二)(二十三)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三)(二十四)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四)(二十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五)
      14. (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二)(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三)(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四)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銀行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15. (二十六)避險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六)(二十七)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七)(二十八)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五~二十八)(二十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二十九)(三 十)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三十一)應付金融債券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一)(三十二)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二)(三十三)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三)(三十四)負債準備明細表(格式五~三十四)(三十五)租賃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五)(三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六)(三十七)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五~三十七)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1. 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
    1.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準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C至J及格式L。
    2. 二、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O)
    3. 三、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P)
    4. 四、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格式Q)
    5. 五、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R)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6. 七、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及股權設質情形。
  2. 前項於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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