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14 36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並自108年5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867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條
為加強市場價格穩定,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3條
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產生新進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該買賣申報:
一、新進買進申報之決定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二、新進賣出申報之決定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三、新進買進申報之一部或全部因無可成交之賣出申報致不能產生決定價格,且新進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四、新進賣出申報之一部或全部因無可成交之買進申報致不能產生決定價格,且新進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前項新進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契約之新進組合式買賣申報,指其各組成契約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新進買賣申報,除聲明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者外,若其部分買進申報之決定價格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部分賣出申報之決定價格未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者,得為部分成交,未成交之部分退回。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指所適用之契約之基準價加退單點數;所稱即時價格區間下限,指所適用之契約之基準價減退單點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