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 1680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0762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係指上市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2.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產生之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本期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3. 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4. 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5. 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公司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3.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市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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