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8040077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並自108年4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7032599 6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五十元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三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 三、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低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 (二)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 (三)與前項各款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 四、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最近一次經依本要點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僅有前項標準情事,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
      3. (三)與前項各款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5. 五、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6. 六、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7. 七、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8. 八、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5. 五、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7. 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1.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3.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4.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4.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2.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4.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上。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借券賣出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日平均借券賣出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三。
      2. (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3. (三)借券賣出成交量未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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