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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800007 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21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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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證券商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證券商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證券商之獨立董事,其任期不得連任逾三屆。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證券商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章程應明訂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之授權範圍,惟涉及證券商重大利益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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