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 0024494號函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自107年12月25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買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賣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其轉讓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賣方並須檢具買方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轉讓對象之證明文件。
    3.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5)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4. 四、賣方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買賣資料比對完成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5. 五、本公司彙整賣方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賣方參加人交付文件後第一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6.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7. 七、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8. 八、買賣雙方客戶欲撤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應於比對完成前,分別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5),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買賣雙方客戶於比對完成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1.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按各發行人別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5.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十四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5 )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繼承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7. 七、客戶欲撤銷繼承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2. 參加人客戶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1.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贈與人為客戶者:
      1.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贈與人原留印鑑,檢具證券存摺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應檢具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贈與人為參加人者:
      1.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 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受贈人為客戶時,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前項贈與之標的屬PO及IO者,參加人於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 )時,應另輸入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贈與日;本公司於完成贈與轉帳作業後第一營業日,就贈與人持有期間之利息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1.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贈與人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按各發行人別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5.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贈與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7. 七、客戶欲撤銷贈與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1. 參加人辦理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為本公司參加人者
      1. (一)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人,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
      2. (二)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3.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4. (四)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5. (五)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目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6.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7. (七)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股票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設立中之公司於發行人開設之一般保管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8. (八)客戶欲撤銷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9. (九)客戶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後,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申請將抵繳之股票撥還原客戶時,相關作業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非為本公司參加人者,須由客戶向往來參加人辦理領回後,自行向發行人辦理抵繳股款作業。
  1. 參加人辦理股票抵繳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股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認股書、增資發行新股之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5.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股票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公司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7. 七、客戶欲撤銷以股票抵繳發行新股股款之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1.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拋棄股份聲明書(簽蓋原留印鑑)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拋棄有價證券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5.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7. 七、客戶欲撤銷拋棄有價證券之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1.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7),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乙聯及郵局存證信函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前款文件留存本公司,俟發行人提供股務承辦單位時,再由本公司將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本公司審核不符者,即取消該轉帳申請,並將文件退還參加人。
    5. 五、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 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
  2.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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