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700034 13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附件「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中華民國107年6 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14054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證券商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及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2. 二、應依據以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3. 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證券商內部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4. 四、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5.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1. (一)內部控制流程: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角色與責任。
      2.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3. (三)偵測情境邏輯。
      4. (四)模型驗證。
      5. (五)資料輸出。
    6. 六、證券商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 /已進行之交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否,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7.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惟並非詳盡無遺,證券商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證券商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證券商本身之態樣,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警示交易。
    8.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並留存檢視紀錄。經認定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外,應自證券商內部發現並確認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9. 九、證券商就附錄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應以風險基礎方式辨別須建立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證券商亦應以其他方式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輔助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證券商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有能力識別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10. 十、證券商執行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拾點之期限進行保存。
  1. 內部控制制度:
    1. 一、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附件),訂定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 (二)依該指引與風險評估結果及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
      3. (三)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
    2. 二、前款第一目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與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3. (三)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4. (四)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3.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1. (一)確認客戶身分。
      2.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3.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4. (四)紀錄保存。
      5. (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6. (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依據資恐防制法之通報。
      7. (七)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8. (八)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9. (九)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10. (十)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11. (十一)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4. 四、具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證券商,應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於集團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施行。其內容除包括前款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外,另應在符合我國及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資料保密規定之情形下,訂定下列事項:
      1. (一)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2. (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於有必要時,依集團層次法令遵循、稽核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功能,要求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帳戶及交易資訊。
      3. (三)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
    5. 五、證券商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商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6. 六、在臺之外國金融機構集團分公司或子公司,就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應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訂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須包括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若母集團已建立不低於我國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規情形者,在臺分公司或子公司得適用母集團之規定。
    7. 七、證券商之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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