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符合前開標準之重要子公司,承銷商應另就其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形執行下列評估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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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應取得並了解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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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銷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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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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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之資料,並取得該投資案之營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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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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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蒐集投資案所營事業之產品市場供需資料,以了解其預估之市場供需是否合理,並依據預估之營運計畫,設算投資報酬率及成本回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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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或該項目之營運報告資料以了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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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酌業務或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以了解其預計之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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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解該等重要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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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得該等重要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前開循環之相關資料,以了解是否依書面會計制度合理運作,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暨是否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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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了解該等重要子公司採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採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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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實地觀察該等重要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財產清冊,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及存貨之抽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