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營業讓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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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營業讓與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所定最後營業日之七個營業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二),函知本公司,以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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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讓期貨商留用讓與期貨商或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者,應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或期貨商管理規則有關營業處所變更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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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營業讓與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讓與期貨商自最後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其委任結算會員應於最後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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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下簡稱結算會員)營業讓與時,其結算交割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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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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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讓結算會員其結算會員資格得延續之,並應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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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具結算會員資格之受讓期貨商欲成為結算會員者,需依本公司「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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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讓與結算會員應於最後營業日前一個月依「結算會員申請程序」規定辦理申請註銷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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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期貨商:
讓與結算會員之委託期貨商得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更換受託結算會員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更換結算會員及部位、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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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算保證金及部位:
讓與結算會員尚有未了結之期貨交易契約者,應於最後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帳後,傳真「部位及保證金移轉申請書」及部位移轉檔案予本公司,以辦理部位及保證金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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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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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讓結算會員應於讓與結算會員最後營業日前,依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規定,向本公司繳交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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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註銷之讓與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俟其完成註銷程序後,退還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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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讓與期貨商所繳存資訊設備連線保證金之處理,準用合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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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讓與期貨商及其分支機構,應繳之各項費用,本公司得自應退還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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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讓與期貨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者,應於解散前向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登記,同時副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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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讓與期貨商就其尚未了結之違約或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等事宜,應由受讓期貨商自最後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依本公司規定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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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讓與期貨商應於最後營業日下午,註銷以其名義於其本公司開立之帳戶,並於了結一切帳務後,註銷其於他期貨商開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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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讓期貨商與讓與期貨商簽訂之營業財產讓與契約,如其訂有同意由受讓期貨商承受讓與期貨商及其委託人所訂受託契約,並由受讓期貨商負責徵求委託人同意之約定,受讓期貨商應於讓與期貨商之最後營業日前,通知委託人;並應就讓與期貨商表示同意及未表示意見之委託人受託買賣帳號,向本公司辦理更新電腦檔案,始得受託買賣,如委託人有反對意思表示,受讓期貨商應即通知讓與期貨商,讓與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辦理解約事宜,並依前開約定於最後營業日前註銷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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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營業財產讓與契約訂有同意由受讓期貨商承受讓與期貨商與其委託人所訂受託契約之約定者,讓與期貨商應於最後營業日下午將其依法令及本公司規定應保存之受託買賣相關憑證資料,移交由受讓期貨商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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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讓期貨商就其受讓之不動產及設備,除有留供營業使用之必要者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