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50030264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0489號函准予備查 )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得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本中心交易系統交易為之。
  2. 證券商應先向本中心辦理外國債券登錄之申請並經本中心核准登錄後,始得與專業投資人於其營業處所買賣該外國債券,但該外國債券已經其他證券商辦理登錄者,不在此限。
  3. 前項外國債券登錄資料有異動者,原登錄之證券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完成異動資料之更新。
  4. 第二項所稱專業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5. 第二項外國債券除法令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結構型債券,其登錄之事項應包括其發行人、發行地、國際證券代碼、長期信用評等、計價幣別、發行日、到期日、付息日、票面利率、還本付息條件及其他提前買回或賣回條款等。
  6. 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月本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國債券相關資料,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7.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採營業處所議價者,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但證券商已訂定延長交易時間有關之內部作業辦法者,得延長其交易時間,並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告之。
  8. 證券商訂定前項之內部作業辦法,應經董事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9. 專業投資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其買賣標的須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之範圍。
  10.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
  11.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買賣,其標的得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所定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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