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申請停業者
-
A.應於擬訂停業日30日前,檢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停業申請函向本公司申報,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
a.停業日期。
-
b.交易限制、剩餘保證金申請領回之規定及辦理期限。
-
B.期貨商函送停業申請同時,應於營業處所公告停業事項並即通知期貨交易人相關處理事宜。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受任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同時通知受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該受任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即於營業處所公告委任期貨商停業事項及協助通知相關期貨交易人。公告及通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c.部位及保證金、權利金移轉處理之相關事項。
-
C.期貨商於期貨交易人部位及保證金、權利金移轉承受期貨商前,應依該公司風險控管規定,對所屬期貨交易人確實執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等控管程序。
-
D.期貨部位到期應辦理交割或選擇權部位需辦理履約而未完成手續者,期貨商應於停業前完成交割或履約程序。
-
d.與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以下簡稱承受期貨商)名稱及基本資料。
-
e.帳戶移轉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規定。
-
E.期貨商於停業日 5個營業日前,應就期貨交易人帳戶中有部位或保證金、權利金者,提供承受期貨商該等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基本資料電子檔案,以供承受期貨商編訂移轉期貨交易人臨時交易帳號之依據。前述資料之書面內容,以及其他與移轉期貨交易人部位及保證金、權利金相關之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應依與承受期貨商協議之期限及內容,於停業日前移交承受期貨商。
-
F.期貨交易人於停業日前 1營業日收盤結帳後,帳戶中有部位或保證金、權利金者,期貨商應將該等期貨交易人之部位、保證金、權利金及相關之書面及電子檔案資料移轉至承受期貨商,並於移轉後由承受期貨商執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等風險控管程序。有關部位及保證金、權利金移轉執行之方式,依本公司結算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因移轉所生之費用,由移轉之期貨商負擔。
-
f.指定聯絡人員及聯絡電話。
-
g.其他必要事項。
-
G.因錯帳或更正帳號而有部位未及於停業日前處理者,由承受期貨商代為處理,所生之損益及費用由移轉之期貨商負擔。
-
H.期貨商應於停業日後 2個營業日內,就保證金及部位處理結果向本公司申報,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