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14 26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36169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16330號函 發布實施日期為105年11月7日)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拾貳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2.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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