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買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契約範本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500049 16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至第9點)(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336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一、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以乙方名義,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
保結算所)基金平台為甲方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申購、買回或轉
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甲方委託乙方申購、轉換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依乙方之商品適合
度政策,評估甲方足以承擔該基金風險者為限。
三、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基金申購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辦理開戶手續、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
應檢附之文件。
四、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1.甲方委託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之交易指示,應於乙方所規定之交
易截止時間以前為之,如逾前開時間、遇例假日或該基金暫停交易
,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2.甲方委託乙方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以乙方收足申購總金額及
其他申購所需文件之當日視為申購日,並以申購日之基金淨值為計
算基準,計算甲方申購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
3.甲方委託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除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以甲方買回交易指示到達乙方之次一
營業日之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4.甲方以買回價金轉換基金單位數時,其價格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為
之;並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受
益權單位數。
五、甲方委託辦理申購,應將含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基金款
項收付專戶,或於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款項帳戶辦理扣款事宜;
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客戶申購不足或溢繳款
項之退款等款項,同意由乙方基金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
機構款項帳戶。
六、乙方透過集保結算所辦理基金款項收付者,前點乙方指定之基金款項
收付專戶為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銀行專戶,甲方與乙方之申購、買回及
孳息分派等款項,均透過集保結算所專戶與甲方辦理款項收付。
七、繳款方式:
1.扣款:
(1)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授權
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並填具
扣款轉帳授權書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
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
,依乙方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轉帳授權書,倘扣
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轉帳授權
書。
(2)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
日,倘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3)甲方以單筆扣款申購時,須於委託申購日下午__時前將包含申
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辦理定期定
額扣款申購作業時,須於指定扣款日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
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4)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扣款帳戶之扣款轉帳授權書未經扣
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5)乙方如透過集保結算所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且甲方已於集保結算
所完成境外基金扣款核印時,甲方同意集保結算所以境外基金扣
款帳戶辦理境內基金扣款作業。
2.匯款:
(1)甲方同意以單筆匯款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於委託申購當
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於乙方規定時間前匯至乙方指
定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
(2)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提供相關匯
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乙方比對匯入款項及申
購資料相符後,始能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
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委託申購日依乙方規定時間前匯至者,將
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3.以買回款項支付:
(1)甲方同意以其買回款項支付轉申購乙方銷售之其他基金申購款項
時,該筆轉申購金額即為買回款項扣除申購手續費後之金額,乙
方並將於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後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款項
付款作業。
(2)甲方同意前目轉申購之申請,如其金額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
定最低申購金額或該轉申購基金係暫停交易者,該筆轉申購不成
功,乙方得逕行將買回款項扣除匯費後,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
構款項帳戶。
八、甲方之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甲方本人名義為之,但申購款
項之匯(扣)款人與甲方之關係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
九、款項失敗之處理:
1.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當日自甲方授權
扣款帳戶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連續扣款失敗達三次者,
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3.甲方申購款項倘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或金融機構系統服務中斷等不
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扣款或匯款款項未於交易截止時間前入帳,
甲方同意取消該筆交易。
十、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同意於辦理申購前,與乙方約定留存
甲方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乙方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
銷售不成立及甲方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
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乙方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
甲方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甲方同意乙方得暫不予匯款,待
甲方日後有其他應付款項時併同處理。
十一、甲方委託乙方申購取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除因繼承、公司
合併、分割、營業讓與、或客戶轉換至證券商分支機構及其他經集
保結算所認可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十二、甲方委託乙方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
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十三、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
方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瞭解並同意乙
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
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及司法單位之要求,將甲方資料提
供予第三人。
□同意
□不同意 委託人:________(請簽蓋原留印鑑)
十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集
保結算所相關作業規定及其他證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五、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_____________(請簽蓋原留印鑑)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
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委託人請加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輔助人之印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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