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由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停止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由該上市公司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申請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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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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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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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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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公司所在地設置證券過戶機構後予以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過戶,並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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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之核閱報告者。上市公司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者,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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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個案情節重大,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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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申請上市時出具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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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上市之公司,其所興建之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之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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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且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八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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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且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各項補正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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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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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十七款規定,且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或第十六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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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且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年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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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者。但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私募或公開收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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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後二年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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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