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149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及第四章第四節及第五章第四節 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與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外成分證券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作業之證券商簽訂相關契約後,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ETF 參與證券商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K49)將該證券商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投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行國外成分證券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期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ETF 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A88,交付方式2:現金交付/債券交付,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並檢具下列資料送交本公司:
    1.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2. 二、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成立文件影本(須簽蓋原留印鑑)。
    3.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2.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數額通知其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使用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申請登錄交付數額,與保管機構確認數額無誤後,即登錄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審核不符時則通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查明原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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