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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二上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400268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37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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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第二上櫃公司應於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執行情形,並檢附公告資料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報。
第二上櫃公司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份註銷後,應於註銷作業完成之即日起算十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我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兌回股份證明、董事會決議註銷之議事錄及註冊地國主管機關之股份註銷證明等文件。但依註冊地國法令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股份註銷者,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及上傳律師、會計師意見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已完成股份註銷之證明文件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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