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40024429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第10400344791號函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終止上櫃或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且有累積虧損者: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不低於十成。但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其融資比率仍為零及再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