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黃金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3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03 61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0817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壹、訂定依據
    本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及「黃金選擇
    權契約交易規則」第十六條。

  1. 貳、本公司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黃金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決定
    方式
    一、以最後交易日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一
    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早盤價(LBMA Gold Price AM),以及台北外
    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為基
    礎,經過重量與成色之轉換後訂定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LBMA黃金早盤價 ÷ 31.1035 x 3.75 x 0.9999 ÷ 0.995註)x
    新臺幣對美元收盤匯率

    註:1金衡制盎司為31.1035公克,1錢為3.75公克; LBMA黃金價格(
    LBMA Gold Price )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價格,而本契約
    交易標的為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

    二、LBMA黃金早盤價因故未能於本公司執行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以最
    後交易日收盤後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同
    一曆日所公布之LBMA黃金午盤價(LBMA Gold Price PM)為最後結算
    價。
    三、無法依前二款決定最後結算價或最後結算價顯不合理時,本公司依序
    參酌紐約、芝加哥、東京及香港等主要黃金市場價格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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