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4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3040121 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9條條文,並自103年4月2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3年 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03426號 函)

異動條文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二,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項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五十元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2.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4.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4. 四、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一)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3.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三目標準時,扣除成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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