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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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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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基本資料及股本形成經過情形:基本資料異動或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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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普通股及上市特別股股數維護:除前項第二十款情事外,初次上市公司於上市當日,其他異動於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申報作業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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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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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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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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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資金運用計畫之計畫基本資料、計畫項目及使用效益等,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二日內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者:(一)除辦理普通公司債外,應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申報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二)應於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相關資訊;(三)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或私募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債券發行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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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但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召集通知書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三十一日前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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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屬現金增資者,應先於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補行輸入其認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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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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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上開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除經理人外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彙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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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彙總資訊;(三)發行資料異動時應於二日內輸入;(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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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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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一)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餘至遲應於會後當日辦理。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應同時輸入中英文內容。(二)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並依前揭所述申報時效辦理申報。(三)凡屬國內自辦之法人說明會,均應於會後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以供查閱,相關影音檔案並應留存至少一年。其中屬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者,尚應於會中同步提供完整之影音資訊供外界即時收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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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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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但第一上市公司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未能符合上開辦法規定期限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者,應於本公司規定之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最遲發送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書發送日,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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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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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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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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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一)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二)成員委(選)任及異動;(三)訂定相關規程規則及異動;(一)至(三)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四)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應於召開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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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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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依公司法第192條之 1第7項及第216條之1規定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之資訊:(一)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公告受理提名;(二)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四十日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二十五日公告候選人名單;(三)應於選舉後二日公告當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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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所提並經董事會列為股東會議案之提案內容: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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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股東會年報電子檔及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至少二個營業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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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股東常會重要議案英文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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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公司要求委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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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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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前開事項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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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