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屬本目之 1身分且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發行人申請其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案(1)申請書件部分: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件檢查表」(附件二十六),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檢查債券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附件二十七)。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我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附件二十八)。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了以載明,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附件二十九)。前至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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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國審查準則所訂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條件部分:依據其櫃檯買賣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外國審查準則第三十四條所訂各款櫃檯買賣條件,並填具櫃檯買賣條件審查表(附件三十),逐級複核。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櫃檯買賣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者,申請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櫃檯買賣,由本中心先行出具同意櫃檯買賣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債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本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櫃檯買賣,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債券之用。本中心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櫃檯買賣案之出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