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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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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0009 560 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條文,並自102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2年3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10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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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五)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第5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割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五)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六)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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