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財務報告之附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者,得不適用該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編製之規定。若非採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者,應就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揭露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差異情形,包括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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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瞭解外國發行人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二十八條之五及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暨外國發行人或其從屬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各款不宜上市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