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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12 03141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刪除第14條條 文;並自101年8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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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受託人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一、受託人於參加人處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
(一)受託人填具「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及「信託專戶明細資料建檔申請書」,並檢附信託契約影本(受託人為信託業時檢附簡式約款)及稅務機關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往來參加人申請開設信託專戶,依公益信託別開戶且無信託契約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輸入帳號、戶別(證券商戶別02、發行人戶別43)、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務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另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公益信託者無需操作此交易),輸入帳號及「○○○受○○○信託專戶」之戶名。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2.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1 :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3.操作「信託註記及關係人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3 :新增)輸入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等名稱、出生或設立日期與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辦理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
4.操作「信託專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541),列印信託關係人異動查詢單核對。
二、受託人為信託業於參加人處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以下簡稱綜合信託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時(如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集合性質信託資金),受託人及參加人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之 1及之 2作業方式辦理,惟參加人操作「中文長戶名英文戶名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等專案核准者無需操作此交易)時,輸入之戶名為「○○○綜合信託專戶」。保管標的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輸入之戶名為「○○○受託保管○○公司員工有(無)表決權,有(無)股利分配權之限制型股票信託專戶」。
三、受託人為信託業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一)受託人需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參加人,受託人為保管機構,且已成為本公司參加人者得不另行簽約。
(二)受託人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下,依第一款之作業方式,依契約別、遺囑別或公益信託別開設信託專戶(戶別90)或依前款之作業方式,依業務別開設綜合信託專戶(戶別90,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0),完成相關帳戶開設後,檢附相關資料向往來證券商申請開設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
(三)證券商審核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操作「保管機構往來登記」交易(交易代號 156),輸入帳號、戶別(戶別91,共同信託基金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戶別為31)、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基本資料及戶名(戶名為稅捐機關編配之扣繳單位名稱)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操作「信託相關資料建檔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540,處理類別 1:信託註記)辦理信託註記。
四、受託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另檢附同意書委由一人代表辦理開戶及相關權利之行使。
第5條
參加人依下列程序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信託轉帳作業:
一、委託人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影本及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受益人為委託人時免附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信託轉帳。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參加人另應輸入緩課類別。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非委託人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股票轉讓事宜。
三、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出帳戶為信託專戶之委託人所有,或轉入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且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本公司確認受益人為委託人,且轉入帳戶非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
第8條
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將其信託專戶或綜合信託專戶之有價證券轉帳至受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輸入轉出及轉入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參加人應透過電腦連線操作「限制轉讓配發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606),或操作「限制轉讓配發/交付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 606S )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解除限制註記後,始得辦理。
三、本公司確認轉出帳戶屬信託專戶且轉入帳戶為受益人所有,或轉出帳戶屬綜合信託專戶,即辦理轉帳。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者,本公司確認轉入帳戶為委託人所有即辦理轉帳。
第10條
受託人因其他原因辦理其與非受益人或非委託人之第三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轉帳。申請轉帳之標的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時,應另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者,參加人應操作「取消緩課註記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4)後始得辦理,事後並應向稅捐機關通報緩課股票轉讓事宜。
受託人因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其與發行人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託人填具「信託轉帳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文件(發行人有支付買賣價金者適用)及發行人收回/收買之通知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轉帳。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向本公司申請轉帳後,操作「信託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543),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發行人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本公司仍為限制之註記。
第14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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