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2 667號函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2 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62795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銀行擔保轉換公司債,其設定擔
    保書或委任保證契約及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之履行公司債保證義務
    契約內容應符合左列要件:
    一、明訂所含保證期限、保證或擔保範圍、違約情事及違約求償方式。
    二、前款所訂保證或擔保之範圍,除本金外尚須包含利息及所有潛在之
    債務(包括設有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提前贖回權及債券持有人之
    賣回權,於執行前揭贖回權或賣回權時,依發行及轉換辦法所須支
    付之所有金額)。保證或擔保之期間應自發行人債款收足日起,至
    公司債本息完全清償之日止。
    三、保證銀行於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放棄先訴抗
    辯權或無條件履行立即且足額代為清償之責任。
    四、保證銀行於保證或擔保期間內,不得逕行解除擔保責任或縮短保證
    或擔保之期間。
  1. 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其發行價格之
    訂定應參考該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原有價證券於國外掛牌市場之發行
    慣例及股價、交易量是否受兩地大盤變化、兩地同產業指數變動、發行
    公司基本面表現、偶發因素之重大事件影響,而有異常變化,並考量每
    單位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原有價證券之數額及原有價證券所用於報價之
    外幣與新台幣間之匯率。承銷商應揭露發行價格與參考價格之折溢價率
    ,溢價高於參考價格百分之十以上者,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向本公會
    申報詢價圈購公告及承銷契約時,應評估其價格訂定之合理性及分析產
    生溢價之原因,並於詢價圈購公告、承銷公告及公開說明書揭露。
    前項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應列明於申請發行時之公開說明書封面。
    第一項所稱參考價格係指訂價日前一個營業日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原
    有價證券於國外掛牌市場之收盤價。
    初次來台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案件於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公告
    前三個月,其表彰之股票價格如有異常變化者,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