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價指數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說明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0000167 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100年5月份到期契約開始適用(最後結算日 100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000012329號函)

異動條文


  1. 壹、法源依據
    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
    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
    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
    型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交易
    規則」、「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3條
    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
    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
    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
    灣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
    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
    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6條。

  1. 貳、最後結算價之計算方式
    一、適用契約:臺股期貨契約、電子期貨契約、金融期貨契約、小型臺指
    期貨契約、櫃買期貨契約、非金電期貨契約、臺指選擇權契約、電子
    選擇權契約、金融選擇權契約、櫃買選擇權契約、非金電選擇權契約
    上揭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所提供標的
    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及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
    )至13:25(含)每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
    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
    倍之數值訂之;倘平均價為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
    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二、適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
    上揭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
    收盤前30分鐘內所提供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揭
    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至13:25(含)約每15秒揭
    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至
    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平均價為
    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
    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三、適用契約:MSCI臺指期貨契約、MSCI臺指選擇權契約
    上揭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結算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
    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註)所提供標的
    指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
    前項標的指數之算術平均價,係以前項交易時間內英商路透股份有限
    公司揭示之標的指數(交易時段13:00(不含)至13:25(含)約每
    15秒揭示之指數,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
    並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倘平
    均價為上下兩升降單位之中數,則向上取至最接近各期貨契約報價最
    小升降單位整數倍之數值訂之。

    註: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為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授權之資
    訊揭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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