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 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88 96號函核定修正第21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信用帳戶:
    1. 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2. 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者。
    3. 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訂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情事之一者。
    4. 四、與代理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5. 五、曾經違反與本公司或證券商所訂融資融券契約尚未結案者。
    6. 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7. 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8. 八、(刪除)信用帳戶開立後,委託人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
  2. 司即通知清償融資融券債務,並註銷信用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契約;委託人未為清償者,本公司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結買賣。
  3. 信用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處理。
  4.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1. 前條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證券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委託人應行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x融資股數x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x第九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x融資比率)
    2. 二、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x融券股數x融券保證金成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x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x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
  2. 第一項所稱收盤價或參考價,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定之。
  3. 前條處分擔保品,係其信用帳戶內,已通知追繳差價擔保品維持率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別處分至償還本公司債權為止。
  4. 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擔保品維持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5. 委託人自行處理擔保品,如不足償還對本公司之債務時,代理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由本公司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
  6. 各種得為融資之股票,本公司均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該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權值及原買進股價漲跌差額併計,如使整戶維持率低於一百二十即通知委託人補足差額,並準用第一、四項及前條之規定處理。
  7. 前項通知,於委託人業經本公司就該筆信用交易通知補繳差額而尚未取銷追繳紀錄者,不適用之。
  8.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證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該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全部作為本公司擔保品,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9. 前項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不得充當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券或轉融券業務之券源。
  10. 以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作為擔保者,不適用第七項之規定。
  11. 除權交易後,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參考價六折計算,於撥入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12. 委託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本公司應通知委託人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13. 第一項之融資融券差額計算公式所載第九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1. 一、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2. 二、經「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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