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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2076 4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6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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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會員除另有書面約定外,應於收盤前45至15分鐘期間,通知並要求期貨交易人自行完成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
本會會員應於期貨交易收盤前15分鐘,產製相關檢核報表,對期貨交易人當日所有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於該時點後,開始取消尚未成交之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委託單及當日沖銷交易平倉委託單,並以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下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賣單或最近成交價至其以上 5個價格跳動點內之平倉買單)等方式執行強制平倉,或以委託單改價功能,以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執行強制平倉,但對於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已為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並已限制無法撤銷者,得不受應於收盤前15分鐘執行取消改掛或委託單改價之限制,以降低因取消原平倉委託單改掛新平倉委託單,致輸入時序延後而無法成交之風險。
本會會員進行強制平倉或取消委託之紀錄,均須留存備查,以供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及本會查核。
本會會員應於收盤前對期貨交易人當日沖銷部位執行沖銷至全數了結為止。已依市價單或合理之限價單或前項漲停買進或跌停賣出之平倉委託單執行沖銷卻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等不可抗力情形而未成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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