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揭露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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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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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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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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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