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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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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本契約相關義務或聲明事項時,證交所得拒絕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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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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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定者,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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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條權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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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其客戶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一切權益,非經證交所同意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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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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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依本契約對證券商及(或)證券商客戶所為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於按後載地址送達或通知證券商時,視為對證券商及或該客戶生效;至證交所與客戶間涉有訴訟、仲裁而有對該客戶送達相關文書之必要者,其送達處所應向該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留存之聯絡地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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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條準據法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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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證交所與證券商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台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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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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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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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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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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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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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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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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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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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本公司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後,始得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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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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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下列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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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股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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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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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可交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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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外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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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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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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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