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