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0975 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13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1. 一、第一級:自然人以二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六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
    2. 二、第二級:自然人以一千五百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四千五百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3. 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一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三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七千五百個契約為限。
    4. 四、第四級:自然人以五百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千五百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5. 五、第五級:自然人以一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五百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2. 前項所稱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3. 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1. 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二十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十五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四十億股以上。
    2. 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三十二億股以上。
    3. 三、第三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十六億股以上。
    4. 四、第四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四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三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六億股以上。
    5. 五、第五級:未符合前四款規定者。
  4. 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前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5.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選擇權已上市契約均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6. 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7.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8. 交易人持有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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