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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增訂第 17條之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6月30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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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同款所規定「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係指前項之股權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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