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新設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該新設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之有價證券自完成相關上市程序後上市買賣,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前項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既存公司,亦適用之。但若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則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不得逾該新設或已上市既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合併財務報表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且該等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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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獲利能力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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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十一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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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