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6000676 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2條之 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8月 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37391號函准予核備 )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除為買賣申報外,得以電腦執行報價請求。
  2. 從事造市業務之造市者應依規定接受報價請求,執行買賣申報。
  3. 造市者從事造市業務之作業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1.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以書面、電話或電報委託者,期貨商得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如能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惟應依受託買賣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業務員及業務部門主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買賣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
  2. 前項委託紀錄內容,應含委託人帳號及戶名、委託方式、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業務員姓名或代碼等。
  3. 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期貨商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電話語音委託者,期貨商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委託人之來電號碼,惟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
  4. 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外,如非先行請委託人填寫「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期貨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名或蓋章。
  5.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需同步錄音存證,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
  6. 期貨商接受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7. 除語音委託外,期貨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期貨交易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採行專線及封閉式專屬網路電子式交易型態,且已依本條第十三項規定辦理,並採行安全機制,達可確認委託人身分、確保電子文件傳輸完整、隱密、期貨商與委託人皆不能否認交易者,不在此限。
  8. 第一項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由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5年;第5、6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2個月。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委託人確認或爭議事項經仲裁判斷確定或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止。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9. 期貨商如電話錄音設備發生故障或作業疏漏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2個營業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公司申報。
  10. 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11. 第一項買賣委託書之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12. 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辦理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13. 期貨商接受委託人以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者,應依本公司「期貨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辦理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該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1. 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有前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時,除第二項情形外,期貨經紀商應依一般委託人違約有關規定辦理。
  2. 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有前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經紀商應於違約確認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相關事實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檢同保管機構出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相關交易憑證及受託契約(含開戶所附文件)等文件影本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再將原件申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2. 二、期貨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帳戶應自即日起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之限制。
  3. 本公司依據第二項第一款之申報,轉知各期貨經紀商及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1. 結算會員未能於本公司所定時間內,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應即向本公司申請,以書面文件證明其非因財務因素以致無法給付,經本公司核准後,結算會員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一、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
    2. 二、於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說明事件發生之原由。
  2. 結算會員發生前項情事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一、對違約結算會員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2. 二、事件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
    3. 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違約結算會員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者,本公司即對該結算會員按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處理。
  1.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本公司得對該結算會員帳戶內之部位及保證金,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一、停止違約結算會員及其委託期貨商之交易。但為了結部位所為之交易,不在此限。
    2. 二、凍結或移轉違約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
    3. 三、本公司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與違約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處開立違約處理專戶,了結違約結算會員及違約期貨商之自有部位。
    4. 四、與違約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期貨商須依本公司之指示,了結違約客戶之未沖銷部位。
  2. 違約期貨商應提供所屬客戶之交易明細表,交付承受期貨商。本公司對於拒絕交付之違約期貨商,得了結其所有客戶部位。
  3. 違約結算會員及違約期貨商之未違約客戶應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五個營業日內了結其部位或申請將部位移轉至其他期貨商。
  4. 客戶未於五個營業日內處理者,承受期貨商得將該客戶帳戶內之未沖銷部位予以了結。
  5. 未違約之委託期貨商應另行選定結算會員,訂定受託辦理結算交割契約,並於通知本公司後,始得恢復交易。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1.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十四條之六、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二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三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1.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及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3. 三、結算會員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2. 期貨商、結算會員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3. 期貨商、結算會員經本公司檢查發現第一項或前條所定情事,且在檢查過程中有對本公司申報或說明事項不實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