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除依前項向本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左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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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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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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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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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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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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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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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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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具左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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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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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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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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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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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割憑單。